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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

2021/9/24

附件1:

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居公共环境,引导行业发展。根据建设部建办[2001]38号文件和2002年7月9日建设部的通知精神,经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设立安徽省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省装饰奖”)。“省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宿州市参照“省装饰奖”评奖办法,由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主办。

第二条  申报“市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景观与环境改造工程,以及我市企业在省外、境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  “市装饰奖”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建筑幕墙类。进一步申报“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的基础上,同时要满足“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规定。

第四条  申报“市装饰奖”的单位应是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同一年度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申报 “市装饰奖”的项目不得超过3项,常务理事单位不得超过2项,理事单位不得超过2项,会员单位不得超过1项。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市装饰奖”的申报范围:

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外幕墙、土建结构改造及设备购置、安装费用),且装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建筑幕墙类工程面积(含采光顶)不低于2000平方米;金属屋面(含采光顶)不低于5000平方米;建筑幕墙和金属屋面(含采光顶)不低于5000平方米,(设计创意新颖,工艺用材精良,经专家审核,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环保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2、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的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3、主承建及并列承建单位均需单独填写申报表,单独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主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并列承建奖。

4、申报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市装饰奖”的单位,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设计奖。

第六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通过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一年以上,且已通过消防验收和环保检测并达到节能要求,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后并达到合格。境外工程应符合工程所在国(地区)的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规范和相关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第七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申报工程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第八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标准,对原工程按节能标准进行装饰改造。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设计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申报单位应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落实认证措施。

第十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2、近三年已申报过”省装饰奖”而未评上的工程。

3、近两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4、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劳务费的项目工程。

5、涉密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省装饰奖”的申报程序:

1、符合”市装饰奖”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工程,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单位从宿州市筑装饰协会网下载申报表,经业主和地市主管部门推荐,向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申报。

2、鉴于目前市内外装饰归口管理的多样性,为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初审统一报送;也可以由企业直接报送,由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在现场复查前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市装饰奖”的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

1、《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类):书面申报表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独立装订,另一份须装订在申报资料内。同时需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档。

2、“市装饰奖”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类);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申报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工程合同价低于150万元,但结算价高于150万元的须提供)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所施工各楼层的平面图;

(4)项目经理的执业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5)申报前三个月内拍摄的反映工程现状的现场照片。根据项目的不同,照片应包括但不限于隐蔽前的吊顶隔墙、防水、木制作及软硬包基层及安装后置螺栓埋件的持力部位;

(6)申报单位的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

二、建筑幕墙类:

1、《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建筑幕墙类):书面申报表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独立装订,另一份须装订在申报资料内。同时需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档。

2、“市装饰奖”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建筑幕墙类);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设计计算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项目经理的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5)施工过程照片及申报前三个月内拍摄的反映工程现状的现场照片。根据项目的不同,施工过程照片应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框架、防雷设置、层间防火、车间和现场注胶养护情况;

(6)竣工图纸;

(7)申报单位的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

三、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

 1、《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书面申报表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独立装订,另一份须装订在申报资料内。同时需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档。

 2、“市装饰奖”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工程设计合同、前期方案效果图、设计施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5)申报前三个月内拍摄的反映工程现状的现场照片;

(6)申报单位的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

 以上申报资料的原件以及所申报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应在“市装饰奖”复查专家组现场检查时备查。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市装饰奖评选办法》,在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的监督下开展评奖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定期培训、定期调换。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要求: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清正廉洁、热爱行业工作;专业对口,具有高级技术(以上)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十年以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施工、管理及室内设计方面的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需对评审项目进行现场讲评并结合评奖给予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等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为**申报工程的质量,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工程复查工作。工程复查对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设计师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施工合同、结算书、施工日志、竣工图纸、隐蔽工程及各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主要材料的检测报告(建筑幕墙类尚需报幕墙计算书和各种试验报告)等原件的合规性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报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审批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条 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工作为每年一次。为避免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可以按上半年、下半年分两批组织实施,每年年底一并公布表彰。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市装饰奖”的公共建筑装饰类承建单位、建筑幕墙类承建单位、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设计单位授予“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奖”奖杯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宿州市应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先、**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精神,对获得“市装饰奖”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适当加分。推荐建设单位以“**优价”的原则,对获得“市装饰奖”的施工企业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参加“省装饰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市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